一、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分
1、订立行政合同的一方必然是行政主体,民事合同无此要求;
2、订立行政合同的主要目的是实现行政管理职能,订立民事合同是为了实现个人或组织的利益;
3、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并不是完全平等的,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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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1)根据合同所基于的行政关系的范围,行政合同分为内部合同和外部合同;
(2)根据合同内容,行政合同分为承包合同、转让合同和委托合同;
(3)根据合同是否涉及金钱给付、行政合同可分为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合同和无金钱给付的合同;
(4)根据合同事项所涉及的行政管理领域、行政合同分为工业、交通、农业、科技、教育等不同领域的专业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