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对不符合补办用地审批手续违法超占的宅基地,且确实因为违法超占不足一间房屋而无法拆除的,可以先不拆除;同时在确权时进行登记,在以后拆建和翻建时再进行拆除。
2、对依法继承的房屋或在1991年1月1日前依法批准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可以不受宅基地一户一宅的限制,进行确权登记。
3、对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只要是经依法批准异地建房的,在落实宅基地处置政策后,可以凭相关的权属证明文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