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请求撤销《民事裁定书》;2、请求解除对申请人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3、请求责令原告赔偿申请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事实与理由:贵院以(2003)佳立商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人的两处房产,并冻结了申请人在成都市工商银行外北分理处的银行帐号及存款。申请人认为,贵院的上述裁定是错误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