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万元;
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犯聚众哄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
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犯非法搜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万元,罚金人民币1748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8日起至2037年11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