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完善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近年来,我国出台的一系列鼓励企业创新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有效减轻了企业负担,释放了发展潜能,成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笔者对企业研发行为进行了研究,并借鉴发达国家对科技创新的税费优惠经验,结合国际上最新税制改革动向,对未来企业创新发展税收激励政策提出几点建议。
“乘数”效应激发企业研发创新动能
从现有鼓励企业创新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的作用效果来看,可分为直接与间接效应。
将财政统计数据反映的情况作为直接效应,可以看出落实国家科技创新战略的税收减免政策,所得税类优惠数额大于增值税类;在所得税类中,又可按金额从高到低细分为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优惠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减免和技术转让所得税减免等小类,其中,研发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近年来不断升级,加计比例从
50%提至75%直至100%,而呈现最快的增长趋势。此外,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新购设备器具单位价值未超500万元的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新购特殊专用设备加计抵减企业所得税、特殊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提高职工培训费用扣除比率、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重大项目进口新设备分期缴纳进口税收等政策,虽然在金额上无法位列鼓励科创型税收优惠排行榜的榜首,但也各自发挥“乘数”效应以激发企业研发创新动能。
将微观主体如上市公司报表数据体现的绩效作为间接效应,根据统计分析可知,高新技术企业绩效(以全要素生产率衡量)普遍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减税可以显著提升企业绩效,而增值税的影响系数明显高于企业所得税。同时,社会保险费的费负水平也与企业绩效有关,但不同于税收与绩效的
“负相关”关系,社保费由于跟企业员工的未来保障水平挂钩,因此与企业绩效呈现“倒U型”关系,即适度降费可以显著提高企业绩效,但保障员工一定程度的社保水平有其必要性。
从现有政策的作用机制来看,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减税降费,主要通过企业提升研发经费投入、加快固定资产更新换代以及增加对高素质人才聘请等中介变量,多角度正面影响企业创新和整体绩效。
深化税制改革与鼓励科技创新的导向进一步结合
基于上述效应分析,借鉴发达国家对科技创新的税费优惠经验,以及结合国际上最新税制改革动向,笔者对我国未来助力企业创新发展的税费政策改革建议如下:
第一,企业所得税方面,税率、税基和税额三环节均可继续优化。受
“全球最低税”方案(至2021年10月8日全世界已有136个国家同意了二十国集团提出的将全球最低企业所得税率设定为至少15%的方案)影响,“税率型”优惠作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激励已无法进一步加大力度,但这也是普惠型税率优惠实施的契机。
从税基角度,应提高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比例,或改为据实扣除,以鼓励企业涵养人力资本;从税基和税额相比较的优惠效果来看,将加计扣除的税基式优惠,改为抵免税额的税额式优惠,可以消除企业税率差异带来的同样数额研发支出享受不同数目优惠税额的差异。美国、日本、欧洲各国普遍采用了对研发费用视其年度增长率而给予不同特殊优惠的政策。
未来,我国对于研发投入的优惠,不仅要重视存量,而且要鼓励增量。同时,更要看到基础研究、合作开发中存在的优惠享受阻滞的问题,完善政策细节。从税额优惠来看,抵扣当期或以后各期的企业所得税额往往会因企业尚处初创期或成长期的亏损局面而大打折扣,建议可将抵减税额的范围扩大到企业向同一税务机关缴交的其他税费,在特殊的受鼓励行业可将抵扣税款改为直接退税。
第二,增值税方面,应将税制结构优化与鼓励科技创新的导向进一步结合起来。从对科研创新的减免税额角度看,增值税虽不及企业所得税,但对企业绩效的影响却不容忽视。首先,在尽量维护增值税中性原则的基础上,税制结构优化可与鼓励科技创新的导向进一步结合起来。如可将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退税政策拓展到存量加增量全部留抵增值税额退税(先在高新技术企业及相关行业试点),以打通增值税链条、减少纳税人资金占用、鼓励设备和技术更新换代。
其次,加计抵减
15%进项税额的优惠政策可以从“生活性服务业”推广至“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以弥补服务业进项税额偏少的天然劣势。
最后,研究劳动和技术密集型企业用工成本纳入增值税计算抵减的政策。如受鼓励行业的企业社保费支出,可参照农产品核定办法以计算抵扣企业进项税额,这一方面解决相关行业成本中物化劳动较之活劳动比例低而造成可抵扣进项税额比例低的矛盾,另一方面也提高企业保障员工社保费缴交的积极性、主动性。
第三,在社保费方面,应更多发挥其纳税与缴费、现在与未来、企业和个人之间协调、平衡、维护好各方利益的
“中枢”作用。在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中,税收和社保费缴交总额都是“纳税指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之社保费在2018年国地税合并后,明确转由税务局统一征收,其企业纳税、缴费征管主体的一体化工作显著提高了政府对税、费征收管理的行政效率,也降低了纳税人缴费人的遵从成本。
在减免社保费政策的执行过程中,也有声音呼吁,可将单位和个人各自负担
50%的固定比例由缴费者灵活掌握,若单位少缴而员工个人愿意多缴,这样个人账户的积累将有助于未来福利的提升。
第四,国际环境及趋势对税收管理与服务提出了更高要求。全球最低企业所得税方案、国际税收营商环境评价指标等国际因素日益影响国内财税政策,一些税种的相关条款(如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和其他税收、会计要素)与全球方案需要有所衔接、相互认同,这对国内制度设计的要求越来越高。
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的指标评价中的分值与排名都显示我国税收营商环境近年不断改善,同时也指出了在税收管理与服务方面,我国存在一定的改进空间。换言之,未来的税收政策竞争将在很大程度上转变为税收管理与服务的竞争,及时换到新赛道上提速驱驰,才能在契合全球税改步调的前提下优化我国税收营商环境。
第五,国际最新税改为地方财税体制完善提供共治启示。高新技术企业产出的经济与社会效益往往具有区间溢出效应或称正外部性,其人力资本流动亦较其他企业具有更高的空间跨度和时间频率。如何实现税源与税收的匹配是税制设计必须考虑的,尤其是在激励创新研发的地方税制及财政转移支付体系设计中,要针对制造业与服务业、产业数字化和数字产业化的特性,制定不同扶持策略。比如,涉及地区之间的税收分成或财政转移支付方案的设计与调整,可借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双支柱”方案中的市场国应分得大型跨国企业一定比例全球剩余利润的思路:即全国跨区域经营的大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利润与其他税基或费基,可考虑允许企业在不同的区域缴纳税收与非税收入,但对其产生的财政收入,其更高一级的财政机关可按照生产、销售及价值创造的归属地差异在不同区域之间进行政府收入的再分配。作为落实财政与税务部门“精诚共治”之措,此举可减少企业在选址决策、纳税缴费管辖机关抉择方面的困扰,有利于企业专心研发创新、着力智造自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