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回重审案件合议庭组成成员规章
1、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通过裁定的方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有违反法律规章的诉讼程序的情形的,也会发回重审。对于上述两类案件,原审法院都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二、发回重审原合议庭要回避嘛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章,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所以原审判人员是不能再对再审案件进行审理的,需要回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依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章可以上诉、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