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兴安盟行政公署是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代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兴安盟实施行政管理。1948年11月21日兴安盟政府成立;1949年12月改称兴安盟人民政府;1953年4月,兴安盟与呼纳盟合并为呼伦贝尔盟;1954年4月30日,兴安盟人民政府正式撤销;1980年7月26日,国务院批准恢复兴安盟建制;1980年10月1日,兴安盟行政公署正式成立。行署机关驻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