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赔偿没有需要先复议才能诉讼的这个前置程序,可以直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赔偿复议程序是赔偿请求人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后的第二步程序,其与行政复议的主要区别表现在:
(1)二者的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行政行为的一种,而刑事赔偿复议在本质上是基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职权行使而产生的刑事法律行为。
(2)二者针对的对象不同:前者处理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的争议,而后者针对的是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处理正确与否的问题。
(3)实施的机关不同:行政复议由各类行政机关实施,还包括政府的综合法制部门,而刑事赔偿的复议程序仅适用于公安机关、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检察机关和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等赔偿义务机关。当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时,赔偿请求人向上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的作出赔偿决定的请求不属于复议。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后,赔偿义务机关将根据自己的审查核实情况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决定。如果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比如:对赔偿义务机关可能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包括不予受理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受理后逾期不予答复或者是明确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不服;或者是赔偿义务机关虽然决定予以赔偿,但赔偿请求人对具体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有异议,因而不愿意接受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决定的。在这种情况下,赔偿请求人还享有进一步的救济权利,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級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一、不服国家赔偿案件决定申诉有期限多少?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