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证人是否必须出庭作证?

律师回答

关于刑事案的证人必须出庭吗的法律问题,

一、刑事案的证人必须出庭吗

刑事案件证人不是必须出庭。控辩审三方都认为没有必要出庭的证人可以不出庭,经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法院通知的证人可以自己决定是否出庭。但是对于法院认为有必要出庭的证人,拒不出庭的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处罚或者强制其到庭。

1、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2、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3、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

二、证人证言怎样才能被作为定案依据?

司法机关取得的证人证言,如果是要作为控方证据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是辩方提供证人要证明无罪或最轻,无论哪种证人必须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经人民法院查实属实以后,才能作为刑事案件定案的根据。如果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书面证言相互矛盾,但是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为庭审证言作为证据使用。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这一点理由往往会被审判案件的法院使用,利用自由裁量权来否掉证人当庭证言,而使用庭前固定好的证言。

如果证人证言能够证明案件的基本事实,人民法院认为确实需要证人出庭作证,会通知证人出庭。如果经过人民法院通知后,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该证人证言就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相关内容:刑事诉讼法询问证人条款有哪些?

与程序有关的刑事诉讼法是为了让那些能够在刑事案件中行使制裁权力的机关不会出现滥用的情况,除了当事人以外的证人在一定意义上也可能会被那些急于破案的机关通过违法询问的方式侵犯了相关的权利,那么,刑事诉讼法询问证人条款有哪些?

一、刑事诉讼法询问证人条款有哪些?

第三节 询问证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 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

第一百二十五条 询问被害人,适用本节各条规定。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一十六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第一百一十八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第一百二十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第一百二十一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以上就是关于刑事诉讼法询问证人条款的相关内容。国家机关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可能会认为证人至关重要而希望证人作出对机关有力的证词而利用了一些违法的手段去强迫证人而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这是绝对不允许的侵犯证人权益的行为。

刑事案件的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吗

关于刑事案件的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吗的法律问题,

一、刑事案件的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吗

刑事案件证人不是必须出庭。控辩审三方都认为没有必要出庭的证人可以不出庭,经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法院通知的证人可以自己决定是否出庭。但是对于法院认为有必要出庭的证人,拒不出庭的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处罚或者强制其到庭。

1、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2、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3、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

二、证人证言怎样才能被作为定案依据?

司法机关取得的证人证言,如果是要作为控方证据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是辩方提供证人要证明无罪或最轻,无论哪种证人必须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经人民法院查实属实以后,才能作为刑事案件定案的根据。如果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书面证言相互矛盾,但是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为庭审证言作为证据使用。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这一点理由往往会被审判案件的法院使用,利用自由裁量权来否掉证人当庭证言,而使用庭前固定好的证言。

如果证人证言能够证明案件的基本事实,人民法院认为确实需要证人出庭作证,会通知证人出庭。如果经过人民法院通知后,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该证人证言就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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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程序有关的刑事诉讼法是为了让那些能够在刑事案件中行使制裁权力的机关不会出现滥用的情况,除了当事人以外的证人在一定意义上也可能会被那些急于破案的机关通过违法询问的方式侵犯了相关的权利,那么,刑事诉讼法询问证人条款有哪些?

一、刑事诉讼法询问证人条款有哪些?

第三节 询问证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 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

第一百二十五条 询问被害人,适用本节各条规定。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一十六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第一百一十八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第一百二十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第一百二十一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以上就是关于刑事诉讼法询问证人条款的相关内容。国家机关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可能会认为证人至关重要而希望证人作出对机关有力的证词而利用了一些违法的手段去强迫证人而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这是绝对不允许的侵犯证人权益的行为。

刑事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吗

关于刑事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吗的法律问题,

一、刑事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吗

刑事案件证人不是必须出庭。控辩审三方都认为没有必要出庭的证人可以不出庭,经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法院通知的证人可以自己决定是否出庭。但是对于法院认为有必要出庭的证人,拒不出庭的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处罚或者强制其到庭。

1、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2、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3、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

二、证人证言怎样才能被作为定案依据?

司法机关取得的证人证言,如果是要作为控方证据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是辩方提供证人要证明无罪或最轻,无论哪种证人必须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经人民法院查实属实以后,才能作为刑事案件定案的根据。如果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书面证言相互矛盾,但是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为庭审证言作为证据使用。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这一点理由往往会被审判案件的法院使用,利用自由裁量权来否掉证人当庭证言,而使用庭前固定好的证言。

如果证人证言能够证明案件的基本事实,人民法院认为确实需要证人出庭作证,会通知证人出庭。如果经过人民法院通知后,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该证人证言就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相关内容:刑事诉讼法询问证人条款有哪些?

与程序有关的刑事诉讼法是为了让那些能够在刑事案件中行使制裁权力的机关不会出现滥用的情况,除了当事人以外的证人在一定意义上也可能会被那些急于破案的机关通过违法询问的方式侵犯了相关的权利,那么,刑事诉讼法询问证人条款有哪些?

一、刑事诉讼法询问证人条款有哪些?

第三节 询问证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 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

第一百二十五条 询问被害人,适用本节各条规定。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一十六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第一百一十八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第一百二十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第一百二十一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以上就是关于刑事诉讼法询问证人条款的相关内容。国家机关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可能会认为证人至关重要而希望证人作出对机关有力的证词而利用了一些违法的手段去强迫证人而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这是绝对不允许的侵犯证人权益的行为。

刑事诉讼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吗

关于刑事诉讼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吗的法律问题,

一、刑事诉讼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吗

刑事案件证人不是必须出庭。控辩审三方都认为没有必要出庭的证人可以不出庭,经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法院通知的证人可以自己决定是否出庭。但是对于法院认为有必要出庭的证人,拒不出庭的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处罚或者强制其到庭。

1、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2、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3、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

二、证人证言怎样才能被作为定案依据?

司法机关取得的证人证言,如果是要作为控方证据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是辩方提供证人要证明无罪或最轻,无论哪种证人必须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经人民法院查实属实以后,才能作为刑事案件定案的根据。如果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书面证言相互矛盾,但是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为庭审证言作为证据使用。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这一点理由往往会被审判案件的法院使用,利用自由裁量权来否掉证人当庭证言,而使用庭前固定好的证言。

如果证人证言能够证明案件的基本事实,人民法院认为确实需要证人出庭作证,会通知证人出庭。如果经过人民法院通知后,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该证人证言就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相关内容:刑事诉讼法询问证人条款有哪些?

与程序有关的刑事诉讼法是为了让那些能够在刑事案件中行使制裁权力的机关不会出现滥用的情况,除了当事人以外的证人在一定意义上也可能会被那些急于破案的机关通过违法询问的方式侵犯了相关的权利,那么,刑事诉讼法询问证人条款有哪些?

一、刑事诉讼法询问证人条款有哪些?

第三节 询问证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 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

第一百二十五条 询问被害人,适用本节各条规定。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一十六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第一百一十八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第一百二十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第一百二十一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以上就是关于刑事诉讼法询问证人条款的相关内容。国家机关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可能会认为证人至关重要而希望证人作出对机关有力的证词而利用了一些违法的手段去强迫证人而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这是绝对不允许的侵犯证人权益的行为。

刑事诉讼证人必须出庭吗?

关于刑事诉讼证人必须出庭吗?的法律问题,

一、刑事诉讼证人必须出庭吗?

刑事证人一定要出庭作证,但是,如果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应当对证人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等必要保护方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应当对证人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等必要保护方式,但其形式上仍然是出庭作证。

二、证人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证人的诉讼地位独立于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鉴定人,与其他诉讼主体相比,证人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一)证人必须了解案件情况。知道案件情况是证人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成为证人的必备条件。证人对案件事实的了解,是在案件事实的发生过程中或发生之后形成的,在诉讼中,证人把在此之前形成的记忆通过语言文字再现出来,成为证人证言。

(二)证人作证的义务性。出庭作证是证人的义务,对于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证言,除非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得以拒绝。

(三)强制性。证人在作证时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如果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

三、成为证人需要什么条件?

1、是知道部分或全部案件情况。知道案情是指证人直接凭借自己

的眼、耳、鼻舌等感觉器官感知案情的人,这里的感知是直接感知,而不是听说,据说等的间接感知。

2、能正确表达意志。如生理、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做为证人,证人是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法院进行相关陈述的人,因此,这就要求证人具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以便真实、清晰地表达所感知的案件事实。

3、能正确认识作证的法律后果。

4、是诉讼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刑事诉讼案件当中的证人是必需要亲自出庭参与庭审的。但是有些犯罪的行为性质十分的恶劣,为了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人民法院应该对证人的声音和容貌进行一定的处理工作,避免当事人信息进行泄露,这种情况下也是属于出庭的情况的。

相关内容:打击报复证人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本罪在司法实践中很常见,方式也多种多样,如制造种种“理由”、“借口”,非法克扣证人的工资、奖金等;将证人调往脏、累、苦的岗位工作或者借口将证人调离本单位。本文就罪名的相关内容作相应介绍。

与报复陷害罪的区别

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报复陷害罪与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区别有三,其一,侵害的客体不同。报复陷害罪侵害的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即公民的控告权、申诉权、批评权、举报权。而打击报复证人罪侵害的客体则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其二、犯罪主体不同。报复陷害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构成本罪。而打击报复证人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不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三、客观方面不同。报复陷害罪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利用职权,假公济私,进行报复陷害。而打击报复证人罪中的打击报复则不是利用职权的行为。

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打击报复证人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证人,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对象可以为任何人,也包括证人。打击报复证人的手段包括对证人进行殴打、伤害。如果致证人轻伤,应属情节严重,行为人既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又构成故意伤害罪。由于打击报复证人罪情节严重的,最高刑为7年有期徒刑,而故意伤害(轻伤)罪的法定最高刑只有3年有期徒刑,根据处理想象竞合犯的原则,按较重量的罪处罚,因此按打击报复证人罪的从重情节处罚。如果打击报复证人致证人重伤,则应以故意伤害致人重量伤罪论处。

刑事案件证人是否必须出庭作证

关于刑事案件证人是否必须出庭作证的法律问题,

一、刑事案件证人是否必须出庭作证

刑事案件证人不是必须出庭。控辩审三方都认为没有必要出庭的证人可以不出庭,经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法院通知的证人可以自己决定是否出庭。但是对于法院认为有必要出庭的证人,拒不出庭的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处罚或者强制其到庭。

1、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2、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3、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

二、证人证言怎样才能被作为定案依据?

司法机关取得的证人证言,如果是要作为控方证据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是辩方提供证人要证明无罪或最轻,无论哪种证人必须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经人民法院查实属实以后,才能作为刑事案件定案的根据。如果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书面证言相互矛盾,但是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为庭审证言作为证据使用。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这一点理由往往会被审判案件的法院使用,利用自由裁量权来否掉证人当庭证言,而使用庭前固定好的证言。

如果证人证言能够证明案件的基本事实,人民法院认为确实需要证人出庭作证,会通知证人出庭。如果经过人民法院通知后,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该证人证言就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相关内容:刑事诉讼法询问证人条款有哪些?

与程序有关的刑事诉讼法是为了让那些能够在刑事案件中行使制裁权力的机关不会出现滥用的情况,除了当事人以外的证人在一定意义上也可能会被那些急于破案的机关通过违法询问的方式侵犯了相关的权利,那么,刑事诉讼法询问证人条款有哪些?

一、刑事诉讼法询问证人条款有哪些?

第三节 询问证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 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

第一百二十五条 询问被害人,适用本节各条规定。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一十六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第一百一十八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第一百二十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第一百二十一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以上就是关于刑事诉讼法询问证人条款的相关内容。国家机关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可能会认为证人至关重要而希望证人作出对机关有力的证词而利用了一些违法的手段去强迫证人而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这是绝对不允许的侵犯证人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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