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委派的调解员是律师吗?
根据《意见》的出台并非是简单的将调解主体由人民调解员扩大到律师调解员,而是在《人民调解法》基础上做出了一系列的制度创新。
对比分析,便可看出《意见》的四大创新之处:
其一,从设置场所看,律师调解的覆盖范围极大增加。可以在法院、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律师协会设立律师调解中心,也可以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工作室。
其二,从协议效力看,律师调解的法律效力得到保障。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一方当事人有异议或者不履行的,仍然需要向法院起诉或者双方当事人共同向法院申请确认协议效力。而经律师调解达成的协议,如果具有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给付内容的,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如果达成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向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
其三,从经费保障看,律师调解的经费来源更加多元。不同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对当事人一律免费,经费全部靠政府补贴。律师事务所设立的调解工作室受理当事人直接申请调解纠纷的,可以向双方当事人收取费用。
其四,从激励机制看,设置了律师调解的在经济激励。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免收诉讼费。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解,或者有明显恶意导致调解不成的,法院可以要求其承担对方律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