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有时需要雇佣一些临时人员。这些临时人员,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具有“雇佣关系”的临时人员。通常是指企业长期或季节性聘用的一些从事生产经营的临时人员。另一种属于“非雇佣关系”的临时人员。通常是企业属于接受企业以外的人员提供劳务。准确地说,“非雇佣关系”人员不能称之为“临时人员”,但习惯上,人们将两类人员统称为“临时人员”。两类临时人员在税收上具有不同的待遇。一些企业由于操作上的失误,往往被税务机关将雇员认定为非雇员,而遭致税收上的损失。由于“非雇佣关系”人员为企业临时提供劳务,属于营业税的纳税人,在提供劳务后,应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并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企业凭税务机关开具的正式发票,作为原始凭证据以入账,并支付劳务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