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分为: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才可以书写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作出起诉决定的,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交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职权对案件进行审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