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根据上海市物价局和房地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上海市居住房屋买卖、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的通知》 第二条 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居住房屋的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经纪机构可在指导价标准上限以下(含指导价),自行确定收费标准。经纪机构应与客户事先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实际收费标准。不论租赁期限长短,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均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标准的7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