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宣告审查程序终止的情形如下:1、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之前,无效宣告请求人撤回其请求或者其无效宣告请求被视为撤回的;2、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专利无效的手续办理完结的;3、其他情形。
什么情形下专利无效宣告审查程序终止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之前,无效宣告请求人撤回其请求或者其无效宣告请求被视为撤回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终止。但是,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根据已进行的审查工作能够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的,不终止审查程序。
专利无效宣告审查程序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的请求作出决定前,无效宣告请求人可以撤回其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之前,无效宣告请求人撤回其请求或者其无效宣告请求被视为撤回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终止。但是,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根据已进行的审查工作能够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的,不终止审查程序。
专利权无效宣告审查什么内容?
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依下述程序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1、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2、专利复审委员会向专利权人转送无效宣告请求的副本和有关文件的副本。3、由专利复审委员会组成合议庭审查组,一般由3人组成,负责对无效宣告请求正式审查。审查主要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的规定。最常见的无效理由有:专利不符合新颖性、创造性的规定。即专利法第22条、第23条的规定。4、合议庭审查组在审查过程中,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权的保护范围。5、合议庭审查组在澄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审查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决定书一般有3种结果。一是维持专利权有效,二是宣告专利无效,三是宣告专利部分无效。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
专利无效宣告,指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无效宣告的理由,只要包括以下几种:(1)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不符合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2)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为现有设计、不具有明显区别或与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3)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4)独立权利要求没有从整体上反映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提起专利宣告无效的程序有哪些
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