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如何保全合同债权: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其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的一种制度。债权保全,包括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两个方面内容。
一、代位权行使需要具备怎样的条件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包括:(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4)债权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5)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应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标准。
二、合同代位权和合同撤销权有何区别?
合同代位权和合同撤销权的区别有:(一)构成要件不同。代位权的构成不但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而且要求债务人与他的债务人之间也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而撤销权的构成只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债权存在,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有无到期债权存在在所不问。(二)目的不同。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产;而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三)主观过错不同。代位权中的“怠于行使”是从客观上予以判断,债务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在所不问;而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要求债务人与他人行为时具有恶意,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为之。在债务人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时,债权人要行使撤销权要求受益人受益时知道债务人的行为将有害于债权,即受害人也要有恶意。(四)诉讼时效不同。代位权的诉讼时效必须在债权履行期届满后两年内行使,并可适用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而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三、什么是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要件
一、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并怠于行使其权利。债务人对于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条件。
二、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所谓债务人履行迟延,是指债务人于履行债务的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
三、须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所谓有保全权利的必要,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害及债权,使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