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贪污罪数额的确定:
1、个人贪污数额,在单独犯罪中是指个人实际贪污的数额。在共同犯罪中,对组织、领导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而言,是指贪污犯罪集团的贪污总数额,对其他共同贪污犯罪的分子而言,则是指某个人实际参与贪污的数额。
2、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3、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