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房产的时间最长是三年。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对该案判决前依当事人申请,可以依法对房屋采取诉讼保全等强制性措施。
一、诉前保全的财产进入执行程序规定是什么
诉前保全的财产进入执行程序规定是经过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对付前财产保全的一些财产来进行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该规定是新增内容,主要是对于当事人由于诉讼能力的限制未在诉讼前及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而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尚未申请强制执行前发现被执行人存在上述情况时,给债权人及时保护自身权益提供的一个救济机会。但上述程序毕竟是在审判结束后才向法院提出申请,与诉前保全及诉讼保全的申请条件不同。
那么,适用上述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注意哪些事项,法官作出如下提醒:
第一,申请此类保全,当事人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因为人民法院一般不主动依职权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第二,当事人应提交生效的法律文书,且采取保全的案件必须具有财产给付的内容,即该判决或调解结果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第三,申请保全的范围应当是判决的内容;
第四,申请保全的时间点必须发生在宣判之后或达成调解协议之后,尚未进入执行程序之前,因为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等行为,可以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
第五,必须是基于一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行为或者其他原因等紧急情况,可能导致将来生效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
第六,当事人既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的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也可以向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七,人民法院受理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必须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五日内申请强制执行,否则,人民法院有权依职权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二、撤销权的诉讼能否申请保全
能,但要符合一定条件。采取诉讼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第二,采取诉讼保全的案件应当具有给付内容,比如给付一定的金钱、给付某一物品。第三,诉讼财产保全主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但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第四,申请必须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不得向非受诉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
三、申请财产诉讼保全的条件有哪些
诉讼财产保全一般是指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前这段时间内,为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采取诉讼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这种可能性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主观臆断的。有些案件的审理需要较长时间,而争议的财产有的易于变质腐烂。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处理变卖,折价保存。
第二,采取诉讼保全的案件应当具有给付内容,比如给付一定的金钱、给付某一物品。单纯的确认之诉或变更之诉,判决不具有给付内容,根本不发生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危险,不适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但是,在确认之诉或变更之诉中兼有给付之诉内容的,可以适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
第三,诉讼财产保全主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但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第四,申请必须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不得向非受诉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非受诉人民法院也不得受理申请。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为防止因保全错误被申请人造成损失,而申请人又无力赔偿的情况出现,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虽然无紧急情况,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也应尽快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付诸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