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学生伤害赔偿案件为有条件的适用公平原则,学校应当有条件地承担公平责任:
1.在确定责任时,只有在不能根据过错确定责任,或依过错确定赔偿范围明显有失公平,或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公平责任;
2.虽然学校的行为没有过错,但却从该行为中有所受益,应承担公平责任。否则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方可判决学校承担公平责任,否则不应判决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在没有过错时对未成年学生的人身损害承担“公平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