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一、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进行,原承办人员不得参与。复查案件时,应听取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与原办案人进行座谈,必要时对有关证据进行补充调查。
二、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本部门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立案复查后,均可进行公开审查,其中主要的形式是举行听证会,公开听证。但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申诉人不愿举行听证会以及有其他原因不适合举行听证会的案件除外。
三、人民检察院作出复查决定后,应制作《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或《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并在十日内送达申诉人、原案被处理人和有关部门。《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应公开宣布,并制作宣布笔录。
四、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办结。案情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