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权人举证责任分配在借贷纠纷案件中,债权人作为原告行使债权请求权,首先应该主张其请求权成立并已经届期,为此其应该向法院提供其权利发生并已经届期的法律要件事实成立的证据。借贷合同的订立和款项交付是两项不同的事实,债权人对于自己主张的这两项事实均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一般就是借款合同、借据、帐薄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因此,在此类合同纠纷案件中,只要债权人提供了这两份证据,其举证责任即基本完成,其余的应该是债务人的抗辩问题。(2)债务人的举证责任分配债务人的举证责任主要是针对债权人所提供的权利主张以及提供的证据来分配责任。债务人有可能针对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主张证据本身有问题,这时债务人应当提供针对债权人所提交的证据的反驳证据;如果债务人主张债权人的权利受到妨害,或者受到制约,或者已经消灭,其应该就权利妨害法律要件、或者权利制约法律要件、或者权利消灭的法律要件负举证责任;当然,债务人还可以提出反证,证明债权人所主张的事实并不存在。如果债务人有上述种类的主张,债权人则可以针对上述主张继续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成立。如果债务人没有上述主张,则债权人不承担举证责任。
怎么理解民间借贷举证责任转换
完整的举证责任概念是主观举证责任和客观举证责任的结合,主观举证责任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为避免败诉向法院提出证据的责任,客观举证责任指在案件事实存在与否或真伪不明时,由一方当事人承担的不利后果。客观举证责任往往是固定的,由实体法明文规定,而主观举证责任则会随着案情的发展,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转移。在应当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已基本能够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时,另一方当事人如果否认该事实成立,则应当承担证明责任,如其不能提出足以推翻该事实的证据的,可以认定该事实成立,如其能提出足以推翻该事实的证据的,则证明责任转由提出主张的当事人承担,这就是举证责任的转移。举证责任在持肯定事实及持否定事实的主张的当事人之间转移,实际上都是当事人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要求,对自己的主张加以证明,仍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体现。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当原告提供了借贷合同、给付贷款的凭证,即完成初步举证责任;此时,被告如果否认借款成立并生效,或者主张原告未履行贷款义务,则需要对此进行举证,此时,相应的举证责任即转由被告承担。
民间借贷债权人有哪些举证责任
民间借贷发生纠纷后,首先应当确认借款关系是否成立以及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没有书面合同的,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借款关系发生争议时,主张存在借款关系的一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证明责任。能够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按照民间借贷案件进行审理。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5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民间借贷纠纷中有哪些举证责任转换规则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也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在分配举证责任上,当然也应当遵循民事诉讼举证分配的一般规则。根据此规则,我们就可以更好地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进行举证责任分配,具体言之即原告或债权人须对存在真实的债权并已到期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被告或债务人需对否认债权真实性或其他抗辩事由负举证责任。(一)债权人的举证责任根据民事诉讼举证分配的通常标准,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作为债权人主张债权,其举证责任是需要证明债权的真实存在并已到期,而债权的真实存在,需要两个事实,一是双方借贷合同关系已成立并生效,另一个是贷款已实际交付给债务人,即债权人已履行了借贷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具体来说,在理想状态下,原告只要举证双方签订了借贷合同,以及向被告给付了贷款的凭证(如收条、银行汇转gt;款记录)等,即算基本完成其举证责任。但是,在民间借贷案件中,贷款人和借款人以合同书形式存在的民间借款合同很少,一般都是由借款人书写借据的形式,此时,实际上债权人并不能如理想状态提供借贷合同及付款凭证两份证据,往往只能提供一份借据,甚至只有付款时在场的证人证言。(二)债务人举证责任根据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通常标准,在民间借贷合同关系中,债务人作为被告一方,其需要对原告的主张提出抗辩,其举证责任实际上就是需要证明自己的抗辩主张。而债务人具体的抗辩主张因个案而异,形式多样,种类繁多,比如针对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主张证据本身有问题、意思表示不真实、签名不属实、已清偿债务等等;总而言之,债务人主张债权人的权利受到妨害、制约或者已经消灭,其应该就权利妨害、权利制约法律要件、或者权利消灭的法律要件、证明债权人所主张的事实并不存在。(三)民间借贷纠纷中举证责任的转移完整的举证责任概念是主观举证责任和客观举证责任的结合,主观举证责任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为避免败诉向法院提出证据的责任,客观举证责任指在案件事实存在与否或真伪不明时,由一方当事人承担的不利后果。客观举证责任往往是固定的,由实体法明文规定,而主观举证责任则会随着案情的发展,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转移。在应当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已基本能够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时,另一方当事人如果否认该事实成立,则应当承担证明责任,如其不能提出足以推翻该事实的证据的,可以认定该事实成立,如其能提出足以推翻该事实的证据的,则证明责任转由提出主张的当事人承担,这就是举证责任的转移。举证责任在持肯定事实及持否定事实的主张的当事人之间转移,实际上都是当事人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要求,对自己的主张加以证明,仍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体现。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当原告提供了借贷合同、给付贷款的凭证,即完成初步举证责任;此时,被告如果否认借款成立并生效,或者主张原告未履行贷款义务,则需要对此进行举证,此时,相应的举证责任即转由被告承担。
民间借贷没有欠条怎么举证
民间借贷该怎么举证:(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二)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三)证明已偿还借款的证据收条或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四)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提供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包括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等。
借贷纠纷举证责任
债权人承担何种举证责任在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作为债权人行使债权请求权,应该主张其请求权成立并已经届期,为此其应该向法院提供其权利发生并已经届期的法律要件事实成立的证据。由于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履行有先后顺序,债权人主张合同的权利的发生,其应该为两个要件事实的成立负举证责任,一个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一个是其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义务。债务人应如何举证债务人抗辩的种类很多,其有可能对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主张证据本身有问题,这时债务人应当提供针对债权人所提交的证据的反驳证据;如果债务人主张债权人的权利受到妨害,或者受到制约,或者已经消灭,其应该就权利妨害法律要件、或者权利制约法律要件、或者权利法律要件负举证责任;当然,债务人还可以提出反证,证明债权人所主张成立。如果债务人没有上述主张,则债权人不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