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征迁补偿费和土地出让金是可以冲抵营业收入的。一般纳税人出售自己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纳税义务的时间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应纳税额按当前销售额和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扣除已经预缴税款后,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未扣的预缴税款,可结转下一期进行抵扣。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三、主要内容
(一)一般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办法明确了如何计算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及相关管理要求。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3.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办法明确了如何计算应预缴税款。
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5.办法还明确了一般纳税人如何开具发票等具体征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