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到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经批准需要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_x000D_
第一款第二款_x000D_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_x000D_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_x000D_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_x000D_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_x000D_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_x000D_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