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一、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敢于同一切违法违纪现象作斗争。
二、努力学习理论知识,钻研纪检监察业务和交通业务,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
三、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努力工作,任劳任怨,自觉养成良好的职业习惯。
四、坚持原则,依照国家法律、党纪条规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五、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调查案件和处理问题要客观全面,周密细致,防止偏听偏信和主观臆断。
六、加强组织纪律观念,严守办案秘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任何办案信息。
七、奉公守法,廉洁自律,不接受任何有违公正处理的宴请和礼品,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八、增强全局意识,服从组织决定,积极完成组织交办的各项任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之间认为对方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