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扭送不属于强制措施。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五种,不包括扭送。因此扭送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扭送的主体是全体公民,刑事强制措施的主体是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特别关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公民扭送来的人都应当接受,并立即进行审查,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该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先采取紧急措施。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