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特定款物罪与挪用公款罪区别如下:
1、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只能是七种特定的钱。中罪既可以是货币形式,也可以是实物。后罪行为人所在单位的货币形式资金;
2、犯罪主体与前者不同,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公司、事业单位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罪只能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罪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3、客观要件不同,前者将七种特定资金挪作公用。后罪均挪作私用;
4、客体不同,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了专款专用的财务秩序。挪用公款罪侵犯了单位财务的使用收益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