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捕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天。
行政拘捕是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属于最严厉的行政处罚,对行政拘捕的立法自然应慎之又慎。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一项违法行为裁决行政拘捕最长期限不超过15日的规章,是维持了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规章的“拘捕: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行政拘捕是一种重要的也是常见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拘捕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行政拘捕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
根据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第二章第十条第三项规章行政拘捕是一种治安管理处罚种类,该项对行政拘捕的性质作了定位,即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该法第十六条规章:“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捕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可见,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政拘捕的期限也作了严格的限制。
行政拘捕的特点
1、行政拘捕是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形式,只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才享有拘捕裁决权,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内。
2、事诉讼法的规章而采取的临时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举措。
3、行政拘捕不同于司法拘捕。后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诉讼法的规章对妨害民事、行政诉讼程序的人所实施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举措。
4、行政拘捕不同于行政扣留。行政扣留是行政机关采取的临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举措。
5、行政拘捕与拘役不同。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对触犯刑法的人判处的一种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