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1)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诉书以及相关材料;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受理;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五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
(4)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
(5)仲裁庭开庭审理、调解;
(6)做出裁决。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