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工程验收程序如下: 1、施工单位自检评定 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质量检查,符合标准的,填写《工程验收报告》,并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 2、监理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监理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全面审查验收资料,整理监理资料,并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估,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经总监及监理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3、勘察、设计单位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等进行检查,并提出书面《质量检查报告》,该报告应经项目负责人及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4、建设(监理)单位组织初次验收 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初步检查验收。初验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5、建设单位组成验收组、确定验收方案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人员成立验收组,编制验收方案。 6、施工单位提交工程技术资料 施工单位提前七天将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交质监部门检查。 7、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主持竣工验收会议,组织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