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武汉三镇各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地址电话:
江岸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服务中心82414472 430013江岸区三阳北路33栋社区服务大楼3楼
江汉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服务中心83520005 430022江汉区复兴1村90号
桥口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服务中心83751461 430030桥口区中山大道200号
汉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服务中心84635473 430050汉阳区墨水湖北路
武昌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服务中心88866719 430060武昌区中山路312号(武昌区政府对面凤凰大厦五楼)
青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服务中心86330049 430080青山区钢花112街友谊大道南侧
洪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服务中心87386155 430070洪山区楚雄大道特9号8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