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继承是指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行使股东权利的制度。
股权的合法继承会导致公司股东的变更,这对有限责任公司会产生深刻影响。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和资合性,是基于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设立的;
如法律不加限制的允许股东的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会导致因新旧股东的不合而产生纠纷或者突破法律对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等。
一、公司股东可否以劳动力替代实际出资
公司股东的出资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股东的出资形式是法律有所限定的:应当是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这就要求股东的出资首先是财产,其次须能够被货币评估,还须能够转让其所有权;2、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而技术人员的技术或技能与劳动者本人的人身有紧密的联系,一旦脱离人体则不能存在,如果劳动者以其劳动力作为出资,公司根本无法获得对这一财富的控制,也不可将此财富用以承担对外的债务,所以,这种技能是不能转换成可转让的财产,不可以作为股东的出资。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劳动者的劳动能力也不能作为出资。《公司法》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股东身份还有可继承性的特征,一旦劳动者去世,其出资也自然消失。因而,即便是劳动者有很高的技术也不能以此技术作为出资。
二、公司股权转让的条件有哪些
公司股权转让的情形有:
一、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三、股权的强制执行而引起的转让。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执行程序,依据债权人的申请,在强制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时,以拍卖、变卖或其他方式,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
四、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引起的股权转让。出现在公司连续5年盈利而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转让其主要财产等情况时;
五、股东资格的继承取得引起的股权法定转让。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