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委托人:受托人:现住地址:现住地址: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一、委托人自愿将车辆(车牌号码、发动机号、车架号、车辆型号、颜色)委托受托人对外出售,并与购买人办理上述车辆的买卖交易及过户手续。
二、上述车辆委托出售价格共计人民币元(大写)元(小写)超出部分归受托人所有,所有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三、委托期限:自签字日起至办理完上述手续为止。
四、委托期间,委托人不得对上述车辆做出其他任何处置。
五、受托人在办理上述车辆的买卖及过户手续中所签写的一切文件均为委托人真实意愿,委托人均予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本委托书一式份,当事人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即刻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