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下来就是代表结案了。如果当事人在法院的裁定书下来后,对于裁定的结果有异议不服的,可以向执行的法院提出异议的申请,法院在收到异议的书面申请后,就会进行审查作出裁定。
1、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后代表可以结案了,已发执行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
2、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提出异议申请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3、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那么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可能会被人民法院查询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二、法院什么情形下会先予执行?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民事纠纷案件被法院审结之后通常会下发裁定和判决书,此类文书无疑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若是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拒绝不执行法律文书之中规定的相关内容,那么法院就可能会出具执行裁定书,来强制要求被执行人执行相关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