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逮捕的程序是:
1、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出具逮捕证书,并立即执行;
2、逮捕人员不得少于2人。逮捕时,必须向被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字(盖章)或按手印。被捕人拒绝在逮捕证上签字或按手印的,应当在逮捕证上注明;
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作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法院24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立即释放。立即释放的,应当出具释放证明。除妨碍调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况外,应当在24逮捕的原因和拘留地点应当在小时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单位。不方便通知的,应当在案卷明未通知的原因;
4、在异地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异地逮捕时,应当携带批准逮捕决定书及其副本、逮捕证书、介绍信和被逮捕人犯罪的主要材料,被逮捕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执行;
5、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人,或者将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