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要领导各地检察院的工作吗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检察长统一领导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调用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回避规定是哪些
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回避规定是哪些的法律问题。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回避规定是哪些?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回避规定,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三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五)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第二十四条审判人员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本案的;
(三)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二、刑事回避期间的规定
回避的期间,是指回避适用的诉讼阶段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回避适用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等,因而适用于侦查、起诉和审判等各个诉讼阶段。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
根据这一规定,审判长在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申请回避权后,当事人即可以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换言之,在法庭审判开始以后,审判长应首先向当事人告知申请回避权,然后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行使这一权利。
只有这样,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审判人员、公诉人等才能被排除出法庭审判过程。
刑事诉讼法有关审判阶段适用回避的规定,既适用于第一审程序,也适用于第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
涉及到刑事回避的具体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实际的刑事案件本身来进行处理的,特别是不同的违法事实后果所认定的具体情况是不同的,如果对有关刑事诉讼的情况存在异议的,或者对判决的结果不服的,是可以上诉来处理的。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回避规定是哪些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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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监察机关吗,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监察机关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法律依据】
《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最新不能减刑的三类人
对贪污犯罪的处罚做出修改: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修正案中还明确,有上述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其在死刑缓期执行两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处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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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