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笔录有误,当事人可以要求补正。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一、庭审笔录可以不签吗
法庭庭审笔录不签字可以,但不会影响庭审笔录的法律效力。
庭审笔录,是记录开庭审理案件各项诉讼活动的书面材料。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三款规定,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书记员将当事人拒签的情况记录在案并附卷。附卷生效,庭审笔录并不因为当事人拒签而失去效力。
并且,现在法院开庭时,都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可以对庭审笔录加以佐证。
二、债务纠纷对方未出庭法院会怎么处理
债务纠纷对方未出庭法院可能会采取的处理方式包括延期审理、缺席判决、以及撤诉等。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按撤诉处理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缺席审判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六条延期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一百四十七条法庭笔录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