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申请:(1)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2) 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或经过公证2、审查:审查是收养登记的中心环节。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要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1) 收养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2) 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的条件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3) 收养人的收养目的是否正当,意思表示是否真实(4) 是否有买卖儿童或变相买卖儿童的行为(5) 是否有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3、登记(1) 凡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次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2)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一条 共同收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