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是为了日常家用而花掉的财产,属于家事代理权,无论是夫还是妻都有决定权,不能追回
2、如果一方处分的财产属于非因日常生活做出的重要处理决定,则应当平等协商。未经过协商偷偷处理的财产,在接受的相对方属于善意取得并非恶意串谋,则不能追回,但可以要求配偶损害赔偿
3、一旦夫妻共同财产被一方偷偷挥霍、转移、变卖、毁损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法律依据:1)《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2)《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以上是对夫妻一方私自花掉共同财产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