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需要办理边防证(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地方
1、哈密地区:哈密市、伊吾县、巴里坤县;
2、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县、奇台县;
3、阿勒泰地区:青河县、富蕴县、福海县、阿勒泰市、布尔津县、哈巴河县、吉木乃县;
4、塔城地区:和布克赛尔县、额敏县、塔城市、裕民县、托里县;
5、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阿拉山口行政区、博乐市、温泉县;
6、伊犁地区:霍城县、察布查尔县、昭苏县;
7、阿克苏地区:温宿县、乌什县;
8、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乌恰县、阿合奇县、阿克陶县;
9、喀什地区:塔什库尔干县、叶城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边境通行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边远地区和人员进出边境管理区较多的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由指定的公安派出所签发。
第十六条 《边境通行证》的签发应当专人负责,严格管理,简化手续,方便群众。
第十七条 签发《边境通行证》一律用黑色墨水填写或者使用微机填写,字迹工整,项目填写全面,不得涂改,并加盖发证机关的行政印章或者边境通行证专用章。
第十八条 《边境通行证》实行一人一证,并与《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单独签发证件,可与持证人偕行,但不得超过二人。
第十九条 《边境通行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可多次往返使用;对常住或者经常入出边境管理区的人员,其证件有效期最长可到一年。
第二十条 《边境通行证》有效期满后,持证人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缴销证件。证件存根、缴销的旧证件及《边境通行证申请表》的保存期为两年,销毁时应登记造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