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身份证明资料(满足以下任一项内任一个条件即可,非授权人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1)个人客户: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证(现役)、外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2)企业、社会团体客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社团法人执照》;(3)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级单位(组建单位、主管单位等)证明文件;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文件;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证照、证明。2.物业产权合法性证明资料(满足以下任一项内任一个条件即可)(1)《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证》(2)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含有明确房屋产权判词且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政府或查违部门出具的建筑合法性证明、街道办及以上政府部门开具的产权合法性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提出预审意见;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和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之日起180日内,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审批意见或要求,逾期不提出审批意见或要求的,视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被批准。
凡是已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电磁辐射设备,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功率。确需改变经批准的功率的,应重新编制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第十七条从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专业评价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防治电磁辐射污染环境的保护设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
第十九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的规定,在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向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并按规定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及第十五条要求的两个阶段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等有关资料。验收合格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验收申请报告,并颁发《电磁辐射环境验收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