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吉林局表示,下一步,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和政策衔接,做好规划内容的贯彻落实,推动“十四五”时期邮政业在服务质效、价值贡献等方面实现新突破, 加快建成与小康社会相适应的现代邮政业,为服务吉林振兴贡献行业力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