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并不禁止保证合同约定由保证人在一定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民间借贷的出借人和借款人在保证合同中或者在借贷合同中约定了保证条款,当借款人不能按时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这就是一般保证。
承担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当民间借贷合同的借贷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借款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的,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内容就是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且保证责任的范围以保证合同或保证条款的约定为准。当对借款人没有采取诉讼或仲裁途径,或者对借款人没有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是出借人和保证人在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里约定,保证人和借款人承担同样的还本付息的责任,当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出借人可以在保证人和借款人中选择主张还款权利。这就是连带责任保证。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当借款人在民间借贷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仍没有履行债务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履行相应的保证责任。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最大不同就是,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当借款人不还款时,出借人有选择权利,出借人可以只向借款人主张还本付息,也可以只要求保证人还本付息,还可以同时向保证人和借款人主张还本付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