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到房产局以书面申报权证遗失的原因及其房屋坐落、结构、面积、所有权来源情况及现状和产权人姓名、住址、营业情况等。并且要提供营业旁证(租簿或户口簿)。然后填写遗失房地产所有证的具结书,凭身份证明,带上述资料到“遗失契证台”办理。
2、缴纳查档册费,由房产局出具临时收据,并对申请遗失事项进行内部查档校核。
3、登报声明,对申请遗失事项校核后,出具证明给申请人到报社办理“遗失权证声明”的登记手续。待“遗失声明”见报后,申请人持报纸和临时收据到房产局交给原收件经办人。一个月内无异议者,由申请人向测绘所申请勘丈。
4、勘丈入册。由测绘所勘丈、绘图,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案件入册。
5、登记审查核准。由房产局负责初审、复审、审批。
6、缮证发证。若经审批同意补发权证者,经缮证、校对后,向申请人发领证通知,申请人凭“登记收件收据”领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