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山西省为全省经济困难的高龄与失能老年人实施补贴制度,并提高百岁以上老年人补贴标准,每人每月补贴标准由现行的200元提高到300元。
此次补贴对象及标准是,全省城乡低保家庭中80周岁(含)至99周岁(含)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30元;全省城乡低保家庭中60周岁(含)至99周岁(含)的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60元;全省10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300元。其中,失能老年人是指经过专业机构评估或经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鉴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必须依赖他人长期照料的老年人。低保家庭中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经费从城乡低保资金中解决,并按现行负担政策落实,10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补贴由县级财政负担,各地财政部门应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低保家庭中的高龄和失能老年人补贴,通过现行低保资金途径发放,也可以通过养老服务券等形式发放,10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补贴仍按原渠道发放。具体发放方式由各市自行制定,但应做到及时、透明、便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第三十四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医疗待遇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