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应当归档的材料以下三类:
一、文书类:1.《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2.《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或者《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
二、证明类:3.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出国人员、华侨以及外国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各种证明材料(含翻译材料);4.当事人身份证件(从《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同)复印件;
三、其他:5.其他有关材料。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含复婚、补办结婚登记,下同)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二)《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或者《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出国人员、华侨以及外国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各种证明材料(含翻译材料);
(四)当事人身份证件(从《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同)复印件;
(五)其他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