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般分公司能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因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分公司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属于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其他组织。
法律依据:_x000D_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_x000D_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_x000D_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_x000D_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_x000D_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_x000D_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_x000D_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_x000D_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_x000D_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_x000D_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