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组织参事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二)组织参事围绕本级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三)组织参事开展同外国政府咨询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四)组织参事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五)为参事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保障和服务;(六)对参事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考评;(七)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政府参事工作条例》
第十一条 参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直接向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向本级和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了解情况;
(三)应邀参加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会议;
(四)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作待遇。
第十二条 参事应当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廉政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设立参事工作机构的人民政府应当为本级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提供经费保障,为参事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四条 设立参事工作机构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需要,安排本级人民政府参事开展参政咨询工作的重点任务,定期向参事通报政府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直接听取参事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参事对政府工作的民主监督。
设立参事工作机构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参事的工作,及时办理参事建议并向参事工作机构反馈办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