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军人和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律师,今天律师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第一条为了规范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的申领和发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的申领和发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长期固定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第四条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内容,以本人档案记载内容和公安机关编制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基础,由本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统一组织文字信息和人像信息的采集、录入、审核。
第五条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由本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向本人长期固定住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代为申请。
第六条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由本人长期固定住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七条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在服役前已经领取居民身份证,服役期间居民身份证仍在有效期内的,不再换领新证;但是,应当向其所在团级以上单位登记备案。
第九条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的,由本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代为申请;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团级以上单位代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领取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后,应当及时发给本人。
第十一条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从事有关社会活动,需要证明公民身份的,凭居民身份证证明;执行任务、办理公务、享受抚恤优待等,需要证明现役军人或者人民武装警察身份的,凭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制发的身份证件证明。
第十二条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所属人员居民身份证的申领登记、备案等制度;在所属人员的本人档案中,应当载明其公民身份号码。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及其有关人员,在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和发放工作中,对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和知悉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四)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五)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对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予以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