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依照我国《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确定的赔偿顺序,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致使第三人伤害,被保险机动车依法应当承担赔偿义务的,由其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有责或是无责的责任限额内优先予以赔偿,交强险理赔不足的,由商业三者险承担第二顺位的赔偿义务,如果商业险还是理赔不足,那么,由事故当事人按照事故责任大小的比例进行分担。被保险机动车与保险公司存在的是合同关系,通常情况下,受害人是不能单独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但是可以一起向他们索赔。如果是采取诉讼的途径解决赔偿纠纷的,那么,肇事者及保险公司应当成为共同的被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