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素有:
1、缔约方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
2、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信任利益损失;
3、主观上,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缔约人必须有过错;
4、缔约方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必须与对方遭受的损失有因果关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的第一合同义务,造成对方信任利益损失的赔偿责任。由于缔约过失责任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要件应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零一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