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治安案件即使是超过办案期限,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都应当给予处罚。因为,关于公安机关办案期限最长六十日的规定是公安机关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的体现,该规定有利于促进公安机关依法及时打击违法行为,防止公安机关滥用治安管理职权,从而维护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一、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是如何规定的呢
1.立案。
立案是初步调查程序和正式调查程序的中间环节,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正式调查的开始程序。
规定立案程序,旨在督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对涉及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及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等及时作出正确处理,规范立案工作,提高行政效率。
2.调查取证。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建立在充足的事实基础上,而事实基础完全是靠证据来支撑的。因此,调查取证程序从来都是行政处罚程序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之一。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实践对此作出了详细规定,以适应调查取证过程中的复杂情况。具体包括:
(1)调查取证权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告知;(2)表明调查人身份制度;(3)委托调查制度;(4)证据制度;(5)抽样取证;(6)有关证据材料的鉴定;(7)有关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8)行政强制措施;(9)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时采取的措施;(10)回避制度;(11)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核审。
案件核审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监督把关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由法制机构承担的一项执法监督职能。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针对多年来案件核审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强化了这项制度并作了必要的变革,以适应各地行政处罚和依法行政的需要。
4.告知。
在行政执法程序中设立告知程序是我国《行政处罚法》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在受到行政处罚时依法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维护其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法》规定,未按规定告知行政相对人给予其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5.听证。
听证是行政相对人在特定条件下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的重要方式,是我国《行政处罚法》在一般程序中所作的一项重要规定。1996年,国家工商局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暂行规则》,该规则2007年经修订,与《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一并成为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制度中的重要内容。
6.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是一般程序的结束环节,是办案机关经过立案、调查取证、调查终结、核审、告知后,对涉嫌违法的当事人作出的最终处理。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办案机关负责人定案、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的作出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行政处罚案件的办案期限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什么行为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行政处罚案件延期依据
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对处罚案件的办案期限进行限定,其理由在于:从提高行政效率和公正执法的角度出发,应该对办案期限作出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以便敦促办案人员及时结案,防止案件久拖不决,也避免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对处罚案件的办案期限进行限定,其理由在于:从提高行政效率和公正执法的角度出发,应该对办案期限作出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以便敦促办案人员及时结案,防止案件久拖不决,也避免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客观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
公安机关不能因已超过法定办案期限就不再调查取证和作出处理决定。而超过追究时效的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